葉謝鄧律師行 · Yip, Tse & Tang Solicitors

遺囑、遺產承辦及財產安排:常見問題

遺囑、遺產承辦、遺產管理及持久授權書。

補地價與印花稅豁免

我辦理繼承居屋轉名時,是否必須先補地價?這類轉名手續需要向稅務局繳交高額從價印花稅嗎?

毋須即時補地價:按照現行法例,因業主去世而由遺產執行人依遺囑或《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轉名予合法受益人,屬於非金錢代價的業權更替,毋須先行向房委會補地價。 印花稅豁免(Ad Valorem Stamp Duty):依照法例經由法院遺產承辦文件及允准契(Deed of Assent)轉讓遺產予法定繼承人,一般可獲稅務局豁免從價印花稅(僅需繳付固定象徵式文書印花稅),有助減輕繼承人的初始資金負擔。

繼承物業的按揭與罰息負擔

我繼承的居屋目前仍有銀行按揭尚未還清,我接管業權後,原有的按揭貸款和政府擔保會如何處理?

業主離世後,原按揭貸款不會自動註銷。在辦理遺產承辦期間,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應通知承按銀行,並繼續依期供款,避免單位因欠供而觸發斷供違約條款。 房委會就居屋向銀行提供的財政保證在辦理遺產轉名時一般會維持有效。繼承人完成房屋署批文及辦妥法定轉名手續後,須經由律師樓向銀行辦理按揭轉移或重新承造按揭(Novation / Remortgage),將借款人責任正式轉到新業主名下。

繼承人資格與雙重房屋福利限制

我如果想繼承已故家人的未補地價居屋,我本身是否必須為該居屋的已登記家庭成員?如果我手上已經持有公屋或居屋,會否受影響?

非居屋名冊成員亦可繼承:在遺產繼承個案中,房屋署一般豁免「必須為該單位已登記家庭成員」的限制,合法的法例繼承人即使未曾於該居屋戶籍內居住,亦有權申請承繼。 雙重房屋福利限制:若繼承人本身已是公屋租戶或另一間未補地價資助房屋(居屋/綠置居)的業主,受「不得享有雙重房屋福利」政策規管,繼承時必須作出取捨(例如交還原公屋戶籍,或在指定限期內轉讓原居屋)。若繼承人僅持有私人物業,一般不會阻礙其按遺產承繼該未補地價居屋,但日後轉售或使用仍受居屋轉讓限制約束。

聯名共有(長命契)與遺囑分配衝突

我和已故長輩當年是以「聯名」買入居屋,但長輩在遺囑中註明將其份額留給其他親屬,我能否取得全數業權?

視乎當初在樓契上的聯名形式: 聯權共有(Joint Tenants,俗稱長命契):適用普通法下的「尚存者承繼權」(Right of Survivorship)。當其中一方離世,其業權份額會自動歸於在生的另一名聯名業主。即使死者在生前立有遺囑,遺囑亦不能凌駕長命契的法律效力。在生業主只需經律師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死亡證(辦理「死信」),即可成為唯一業主。 分權共有(Tenants in Common):各自擁有獨立比例的份額(居屋較罕見,須房署批准),死者的份額才會按照遺囑內容或無遺囑繼承法分配。

未補地價居屋的法定繼承程序

家人過身後留下一間未補地價的居屋,我可以像私樓一樣直接到土地註冊處轉名繼承嗎?當中有什麼法定程序?

不能直接辦理更名。未補地價居屋受《房屋條例》規管,繼承程序比一般私人住宅物業多出一重房屋署審批手續: 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先向高等法院取得遺囑認證(Probate)或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向房屋署申請轉讓批文:取得法院文件後,須向房屋署遞交「更改業權申請書」,連同法庭令狀、死亡證等文件,申請署長批准以遺產形式轉名。 律師樓簽署轉讓契:房署批出《業權轉讓同意書》後,由事務律師樓起草並簽立「轉讓契據/允許契據(Deed of Assent)」,並呈交土地註冊處登記,正式確立繼承人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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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承辦服務,辦理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書申請,由律師處理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程序及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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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久授權書服務,在精神上有能力時委任受權人,在日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由受權人處理財務事項。

  • 信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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